据了解,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。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,保险公司如果出现偿付能力不足,保监会可以采取九类监管措施,例如,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,限制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,限制业务规模,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,接管等。
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来看,偿付能力充足率=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/最低资本,其中,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,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;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,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,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、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。
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,增大实际资本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增加核心资本、增加附属资本等,险企选择短期集中增资已成常态,增加注册资本金通常是险企提高偿付能力的直接方式之一;另外,减小最低资本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空间。因此,有业内人士对此质疑,无论是增大实际资本还是减小最低资本,在达成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过程中,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的偿付指标存在虚高的可能性,即相关偿付能力数据失真或造假。
因此,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,核查保险机构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、合规性和完整性,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增强合法合规意识,提升管理水平,提高数据报送质量。
对此,《通知》中,也特别提到,对于实际资本,保险公司应着重核实以下几点:核心资本的计算是否符合监管规则的规定;次级债或资本补充债券是否按照偿二代规定计入实际资本;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确认为附属资本;对于权利受限的资产,是否确认为非认可资产;是否签订修正共保、远期再保险合同等财务再保险合同,相关的准备金计量和资产计量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。同时,对于最低资本,《通知》中也强调,在计算市场风险、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时,应自查投资资产是否全面、准确,风险暴露是否与认可价值一致,风险基础因子、特征因子的选取是否与投资资产的风险一致等方面。
公开数据显示,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,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%,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%。其中,财产险公司、人身险公司、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%、230%和330%。全行业实际资本3.4万亿元,较上季度末增加1899亿元,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达到2万亿元,较上季度末增加794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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